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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首席记者 吴跃强 我省为行政处罚裁量权“立规矩”。昨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出台,并于3月1日起实施,执法部门在开出行政处罚单时,再也不是一开了事,而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裁量因素要在处罚决定中予以说明。
执法部门对不法行为处罚时“尺度不一”,同案异罚,历来为人们所诟病,严重影响行政执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廉洁性。《规定》提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具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定程序;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给予基本相当的行政处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部门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进行调查核实,依照职权在30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具名投诉人、举报人。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由所在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的处理,或者由行政执法证件核发机关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取消其执法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