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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1月29日讯记者胡建辉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了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全国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指出,我国是地方病流行较为严重的国家,“十二五”期间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公布的有关地方病防治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到依法防治。根据工作要求及时修订、完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规章。
《规划》指出,我国是地方病流行较为严重的国家,31个省(区、市)不同程度地存在地方病危害,主要有碘缺乏病、水源性高碘甲状腺肿、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大骨节病和克山病。《规划》提出,“十二五”期间我国力争基本消除重点地方病危害,具体目标为: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基本消除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和砷中毒的危害;有效控制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砷中毒及水源性高碘甲状腺肿危害;有效控制饮茶型地方性氟中毒危害,降低人群摄氟水平;基本消除大骨节病;基本消除克山病。
《规划》要求,未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地区,进一步加强碘盐普及力度,提高碘盐覆盖率和合格碘盐食用率,碘缺乏病严重流行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施行碘盐财政补贴政策。已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地区,要加强对碘盐生产、销售的监管,确保合格碘盐持续供应,巩固和扩大防治成果。在普及碘盐的同时,合理布设不加碘食盐的销售网点,方便因疾病等原因不宜食用碘盐的居民购买不加碘食盐。动态监测人群碘营养状况,适时调整食盐加碘浓度,根据不同地区各类人群的不同碘营养需求,提供不同含碘量的碘盐,供消费者知情选购。
《规划》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截至2010年底,我国已有28个省(区、市)达到了省级消除碘缺乏病的阶段目标,97.9%的县(市、区)达到了消除碘缺乏病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