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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侯永锋报道 从今年7月1日开始,沈阳市未办理用工备案的用人单位,不予办理劳动保障及其他相关业务。 1月19日,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根据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沈阳市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从2012年起,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按规定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到2013年底,市、区县(市)和开发区、街道(乡镇)3级用工备案制度普遍建立,使沈阳市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体系基本形成。
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有关人士解释,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建立,等于建立了“用工库”;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及时掌握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进一步增强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根据沈阳市的规定,全市所有用人单位要在2012年7月1日前,登录用人单位用工备案系统,完成用人单位和职工基本信息的录入工作,然后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到所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2012年6月30日前,可以持劳动合同或用工备案手续办理劳动保障相关业务;从7月1日开始,未办理用工备案的用人单位,不予办理其他业务。
用人单位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社会保险登记或依法申请变更登记,核定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额、结算保险待遇时不再提供劳动合同,应根据办理相关业务的需要,出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对应职工名册:《用人单位劳动用工 (招工)备案职工名册》、《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续签)备案职工名册》、《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变更)备案职工名册》、《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解除或终止)备案职工名册》。在核发 《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时,要以用工备案系统中备案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数为准。
《沈阳市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提出,要建立劳动者信息查询举报渠道,劳动者可以通过网络或者直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查询用人单位是否进行了用工备案、备案的内容是否真实等情况。对劳动者举报用人单位不履行备案义务、备案内容不真实、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及时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