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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规定小学和初中期间不允许跳级或留级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21日 17: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社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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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最新规定中小学期间不准跳级

  新华社西安1月19日电(记者冯国)记者从西安市教育局获悉,根据最新出台的《西安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义务教育阶段每一学段内升级采用直升式,这意味着小学和初中期间不允许跳级或留级。

  根据新《办法》规定,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可以根据其学习能力安排在相应年级学习相应科目或其他学习内容。完成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学生,均可参加高中阶段入学考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其参加中考的权利。

  在借读生的定义方面,新《办法》解释认为,凡学生不在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划片就近入学,学生在原学校有正式学籍,因特殊原因需在其他公办学校短期就读的,均属借读生。

  对于申请借读的学生,应持原学校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同意流出就读证明、原学校的学籍证明,非本市户籍学生还要出具监护人户籍证明(或暂住证)及本人在本市暂住证,向借读学校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经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安排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擅自接收借读学生。学生在借读期间,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西安:进城落户农村居民子女入学将与城市居民子女同等对待

  新华社西安1月19日电(记者冯国)记者从西安市教育局获悉,最新出台的《西安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入学、注册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范,其中规定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子女入学,与居住地城市居民子女同等对待。

  《西安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在义务教育学龄段的子女入学,与居住地城市居民子女同等对待,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到居住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学区对应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城市外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城市外来进城务工人员向暂住地县(区)政府提出入学申请,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由暂住地县(区)政府指定接收学校,保证其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同时,民办学校由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招生办法招收新生,新生名单等学籍数据及时报辖区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备案,纳入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

  此外,西安市将严格控制班额,学校在接收正常入学、转学、复学的学生后,小学原则上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原则上每班不超过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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