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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起,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下文简称《新条例》)正式实施,有效期五年,本市开始按照新标准对各种车辆、船舶征收车船税。 2007年颁布的旧版车船税法同时废止。
《新条例》最大的改变在于:对乘用车的征税标准由按载客量分档收税转变成按排量分档征收。新法实施后,乘用车将按照排量分为七档,税额从180元至4500元不等。
《新条例》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前,缴清当年度应缴纳的车船税。
《新条例》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列举了需要缴纳车船税的车辆、船舶类型,包括乘用车、商用车、挂车、其他车辆、摩托车和船舶共六大类。 《新条例》规定,对经车船营运主管部门批准用于本市范围内公共交通线路营运的车船,以及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
税额方面,乘用车(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下)将按照发动机排量大小计征车船税,而非此前主要以载客人数多少计税。《新条例》将排气量区间划分为七个档次分别计税,排量1.6升(含)以下车型的税额较此前有不同程度减少,1.0升(含)以下,为180元;1.0升以上至1.6升(含),为360元;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税额与此前持平,为450元;2.0升以上车型的税额则大幅提高,2.0升以上至2.5升(含),为720元;2.5升以上至3.0升(含),为1500元;3.0升以上至4.0升(含),为3000元;4.0升以上最高,为4500元,是原先的十倍。本市其他车辆的车船税税额标准未作调整;船舶的车船税税额亦未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