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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首例盗窃零数额案判决 没偷着也要蹲五个月班房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20日 05: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浙江在线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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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在线01月18日讯

  撬开出租房屋门,本想偷点什么,但是翻来翻去却啥都没有找到;虽然空手而回,但这名窃贼最后依然被检察院起诉至法院。1月15日,嘉善法院一审以盗窃罪作出宣判,窃贼被判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宋某是安徽人,在嘉善打工多年,2011年8月的一天,他到嘉善县惠民镇找一个朋友,但没找到。后来宋某看到那里有很多出租房,家里也没什么人,就想进出租房内偷点东西。于是他找到一把生锈的菜刀,用菜刀撬掉了租房门上的挂锁,扔掉菜刀后进租房翻找值钱的东西,结果翻来翻去什么也没找到,最后只能无奈离开。

  谁知他鬼鬼祟祟的样子正好被屋主看到,还没离开事发地几百米,宋某就被屋主和邻居抓了。2011年11月21日检察机关以盗窃罪对宋某提起公诉。

  昨天,嘉善法院具体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虽然宋某进入租房才一会时间,而且也没有偷到任何东西,但依据去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处罚条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说,入户盗窃,如果被害人家中有人,极可能转化为抢劫等恶性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因此《刑法修正案(八)》直接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行为规定为犯罪,而是否偷到财物,并不是构成盗窃罪的必然要件。

  据了解,该案也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嘉兴法院系统审结的首例入户盗窃零数额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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