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浴场内人满为患,蜂拥而至的客流令浴场运营几近瘫痪。是生意火爆还是另有隐情?“内鬼”最终浮出水面。
【案情回放】
2010年初,位于本市桂林路的大浪淘沙浴场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客流高峰,许多浴客在等待了一个多小时之后仍未能进场,浴场运营一片混乱。这一异常的现象引起了浴场经营方的怀疑,经内部核对,期间收到的浴资券中有大量系伪造,于是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经查,牵头制造这起伪造浴资券案的幕后黑手竟是大浪淘沙浴场大堂副经理郞某。
据查,郎某为牟利,将盖有大浪淘沙公司印章的浴资券寄给刘某,指使其以此为样本伪造大浪淘沙公司印章及浴资券。嗣后,刘某将伪造的印章一枚及约5万张浴资券一并邮寄至郎某处。郎某伪造1千余张浴资券后,联合张某向宋某、杨某、曾某等多人出售牟利得款逾人民币3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暂住地查获尚未出售且没有加盖印章的伪造大浪淘沙浴资券近4万张。
【法官说法】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两个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第一,涉案的大浪淘沙浴资券是否符合刑法第227条“其他有价票证”的法律规定?第二,被告人郎某伪造大浪淘沙浴资券,又倒卖本人伪造的浴资券,应如何定罪?
徐汇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的大浪淘沙浴资券具有合法性、有价性、公共性。上海大浪淘沙沐浴餐饮有限公司印制的浴资券不违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机关及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该浴资券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放,在本市正常流通、使用且具有确定面额的一种书面凭证,应当视为刑法所规定的“其他有价票证”。
被告人郎某伪造有价票证,又倒卖本人伪造的有价票证,根据刑法吸收犯原则,郎某倒卖假证之低度行为被其伪造假证之高度行为所吸收,倒卖行为系伪造行为的当然结果。
据此,徐汇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郎某犯伪造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伪造的有价票证、伪造的钢印机及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