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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贩卖运输毒品头目昨日被执行死刑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9日 06:1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青海新闻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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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新闻网讯 1月16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贩卖运输毒品、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犯马某甲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2008年2月23日14时许,罪犯马某甲得知慕某某与被害人马某乙等人在本市火车站因琐事发生纠纷后,与张某某纠集马某、高某某赶往火车站。双方相遇后,均至火车站旁的夏都茶园,后马某甲一方持折叠刀、钢管与对方厮打,致马某乙失血性休克死亡,并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2009年8月中旬,罪犯马某甲在经与四川省成都市毒贩谈妥购买毒品后,于8月16日安排李某某、陈某某前往成都市取毒品,8月18日又安排拜某某向毒贩汇款13.9万元,并派其与何某某驾车至陕西省勉县与李某某、陈某某会合,四人驾车于8月20日10时许抵达本市被抓获。警方从车内查获纯度为69.68%的冰毒692余克、纯度为50.80%的麻古17余克。2010年1月13日,罪犯马某甲与马某丙驾车到成都市购买毒品。1月19日,二人携带毒品返回本市,马某甲将部分毒品分装为小包后携带,将其余毒品藏匿于其位于本市一租住屋内。当日18时许,警方在本市城中区南大街如家宾馆附近将罪犯马某甲、马某丙等人抓获,从马某甲驾驶的轿车、租住屋内查获纯度为56.13%至76.28%不等的冰毒共675.637克,纯度为24.44%的麻古12.759克,手枪2支,其中一支具有杀伤力,以及子弹10余发。

  罪犯马某甲纠集他人运输毒品并予贩卖,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马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还参与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后果特别严重,且系累犯。法院依法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马某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马某甲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马某甲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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