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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海南视窗海口8月7日电 2011年8月5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抢劫罪犯范某德执行死刑。
2003年,范某德在海南省琼海市结识了娱乐业服务人员杨某(被害人)。同年7月19日,范某德邀约其朋友马某宗(已另案判刑)共同抢劫杨某,马某宗同意。同月21日8时许,范某德用他人身份证复印件与马某宗一起入住琼海市某某大厦208房。当日上午,范某德打电话将杨某约到房间,因杨某未携带财物,范某德、马某宗便未实施抢劫,让杨某离开。
杨某离去后不久,范某德以打麻将为由,再次将杨某约至208房。杨某进入房间后,范某德、马某宗将杨某按倒在地,用事先准备的绳子捆绑杨某的手脚,并用枕套塞堵杨的嘴巴,将杨某抬到卫生间藏放,二人抢走杨某金耳环、手机和现金300余元。杨某因呼吸道被堵塞而窒息,在208房被发现时已死亡。
此外,2007年8月至2008年6月,范某德在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二连浩特市,以嫖娼为由先后将被害人胡某、莎某、包某骗至旅店,采用麻醉等手段,劫得3名被害人手机、黄金首饰和现金等财物。
法院认为,范某德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以暴力或其他手段抢劫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据此事实,海南一中院依法认定范某德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罪犯范某德不服法院判决,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案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维持海南一中院对范某德的刑事判决。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依法以抢劫罪核准判处范某德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海南一中院于8月5日依法将其执行枪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