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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读“彭宇案”之事件解析
据报道,针对舆情反映,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近日接受记者独家专访时指出,舆论和公众认知的“彭宇案”,并非事实真相,并综合当事人陈述和法庭调查,向记者介绍了“彭宇案”的基本事实。
事件回放
彭宇撞倒老太代缴医药费
2006年11月20日,64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等车上车时,被正在下车的小伙子彭宇撞倒。彭宇随即将她扶起,并与后来赶到的徐寿兰家人一起将她送往医院治疗,其间还代付了200元医药费。
经诊断,徐寿兰摔伤致左股骨颈骨折,需住院施行髋关节置换术,费用需数万元。此时,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先后报警,但未能达成一致。2007年1月12日,徐寿兰将彭宇诉至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指认他将自己撞伤,并索赔包括医疗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6万元。
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彭宇承担40%的民事责任,给付原告徐寿兰4.5万元。但最终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和解协议,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
对于调解结果,彭宇最近也表示,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事后经法院调解,他对结果表示满意。
事件解读
关键1
彭宇为何否认撞倒老太?
事发当日询问笔录丢失2007年6月13日第二次开庭进行法庭质证时,彭宇在答辩中表示:“我下车的时候是与人撞了,但不是与原告相撞。”当被问及把原告扶起来出于什么目的时,他回答:“为了做点好事。”
在得知原告申请调取的事发当日城中派出所接处警的询问笔录已丢失时,他对由当时处置此事警官补做的笔录提出异议,并表示要向有关部门和媒体反映这一情况。而在第一次庭审时,彭宇妻子在庭审时只是表示不应当负担撞人责任,并未说“为了做点好事”。
关键2
为何媒体质疑庭审结果?
主要证据由原告儿子提供2007年7月6日第三次开庭时,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是否相撞。由于事发当日接处警的城中派出所将对彭宇的询问笔录不慎丢失,在法庭上,该所便提交了由原告徐寿兰儿子在其母住院接受警官询问时,用手机自行拍摄的这份原始笔录照片,以及据此誊写的材料,其中主要内容是彭宇陈述2人相撞时的情况。虽然该照片显示的内容已经当时做笔录的警官确认,但由于其来自原告的儿子,因而受到彭宇及旁听庭审的媒体记者质疑。
关键3
法院如何认定彭宇撞人?
三个理由支撑判决
判决主要理由:一是城中派出所提交的原、被告相撞证据(接警时对双方的询问笔录、警官证词等),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二是由被告申请的证人,并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只看到被告扶起了原告,也就不能排除此前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三是被告本人在接受警方询问和第一次庭审时,并没有表示自己是见义勇为,也没有否认相撞的事实,只不过不是“撞人”而是“被撞”,因而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实习编辑:邹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