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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1月12日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12年5月1日正式施行,为今后江苏各级工会实施劳动法律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
江苏是全国继广东之后第二个对工会实施劳动法律监督专门立法的省份。此次《条例》赋予了工会组织更多的劳动法律监督权力,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实施监督的方法、程序,包括核查事实、现场调查、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改正等都作出了具体的、规范性规定,有很强的操作性。一旦工会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情况时,可督促其及时改正,必要时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用人单位未按照工会意见改正违法行为的,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可以向同级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由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同时,《条例》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设立要求、职能定位等方面也实现了重大突破。规定工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在同级工会领导下承担劳动法律监督的具体工作。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行业)工会、区域工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有会员25人以上的基层工会应当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会员不足25人的基层工会,可以设劳动法律监督员。
《条例》首次提出监督劳务派遣用工,特别规定,工会可对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进行监督。《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拒绝或者阻挠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拒绝向工会及其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提供相关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隐匿、毁灭资料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陈家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