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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4年的租赁合同,可经营了半年,王先生的洗车行就面临被迫搬走的命运,造成如此结果,仅仅是因为他租赁的房屋是从别人手中转租的。
签了4年合同 经营半年要求搬
2011年6月初,王先生与尹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王先生租赁了位于广安路湖畔嘉园小区4间临街门面房,经营一家洗车行,租赁期限从2011年6月10日至2015年6月9日。去年10月份,王先生接到通知,开发商要收回房屋,要求王先生限期搬走。
原来,两三年前,尹某将小区一栋3层临街门面房整个租下,租赁期10年,之后在此开了一家餐饮店。去年6月初,尹某将一楼几间商铺转租给了王先生,王先生向尹某交了半年的房租等费用。到了去年10月份,餐饮店无法再经营下去,尹某将部分设施抵押给了对方。也就是在这时,开发商找到了王先生,让他限期搬走。
转租人躲着不见 损失由谁负责
合同还没到期,开发商的做法让王先生有些想不通。“难道我和尹某签的租房合同就无效了吗?”王先生说,经营这个洗车行,他投资了三四十万元,现在经营仅半年时间,连本钱都没赚回来,为了能继续经营下去,他与对方经过协商,对方同意他支付了2011年11月、12月两个月的房租。但是让他没想到的是,元旦前,王先生再次接到限期搬走的通知。1月3日上午,甚至停了水电。
王先生说,事情出来后,他只好找将房屋转租给他的尹某,一听是这事,尹某既不见面也不接电话。
房屋出租方认为此事与己无关
近日,记者电话联系上了负责小区临街门面房买卖租赁的康先生,电话里康先生称自己在外地。康先生说,当初他们与尹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并没有明确约定房屋能否转租,由于餐饮店经营不下去了,尹某已经中止了与他们签的房屋租赁合同,“既然合同都中止了,尹×与王先生签订的租赁合同应该无效了”。第二天下午,记者见到了康先生,谈及此事,康先生说“这事与物业和开发商都没关系,他可以找尹某要求赔偿损失!”王先生也已经决定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说法
转租行为成立
租赁合同有效
针对王先生的情况,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富俊说,开发商没有与承租人尹某明确是否有转租权,尹某的转租行为发生后,开发商也没有及时出面制止,应视为尹某的转租行为成立,尹某与王先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张富俊说,作为次承租人,王先生可以以发函的形式告知房屋出租方,自己继续租赁房屋的意愿,并支付相应租赁房屋的租金、甚至尹某的部分违约金,房屋出租方应当同意。另外,张富俊说,转租虽然未经出租人同意,但是出租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租事实时,未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