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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主席团关于代表议案的决定
(2012年1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
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审议了议案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提出的议案审查意见的报告。主席团同意这个报告。秦继才等10名代表“关于建立自治区级水源地保护管理法规的议案”、马正文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用车辆管理条例》的议案”、陈兴源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的议案”、韩胜利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的议案”、杨伏荣等10名代表“关于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条例》的议案”、张佑昌等11名代表“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议案”、张兴斌等10名代表“关于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议案”、张帼文等10名代表“关于对《禁毒法》和《戒毒条例》进行执法检查的议案”8件议案,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交自治区有关机关、组织认真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