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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经营者和道路客运站按照规定确定或变动班车客运运价、票价,应当在执行前提前两周公布
-“实施细则”中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企业自主定价的各项收费项目及标准,客运站不得擅自制订或提高收费标准
人民网 天津视窗1月14日电:昨日(13日)记者从天津市发改委获悉,市发改委日前下发《关于加强2012年春运期间天津市道路客运价格管理的通知》,要求经营者严格遵守天津市道路客运价格管理的规定,对违规者将予以行政处罚。
据了解,按照通知要求,天津市各道路客运企业应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认真落实道路客运票价政策,规范价格行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道路客运站按照规定确定或变动班车客运运价、票价,应当在执行前两周公布。同时各汽车客运站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规定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按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企业自主定价的各项收费项目及标准,均须对社会进行公示,客运站不得在“实施细则”规定外设立收费项目,擅自制订或提高收费标准。
各道路客运企业和汽车客运站要认真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道路客运价格政策,在营运车辆和乘车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客运票价,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天津市各级价格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实施处罚。(记者赵贤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