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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会议提出,要搭建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实现银行、商务、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工业、保险、统计等多部门质量信用信息互通与共享。完善企业质量档案和产品质量信用信息记录,建立质量失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
长期以来,假冒伪劣、掺假使假、缺斤少两、降低生产标准等质量失信行为,屡屡出现,既影响到产品质量安全,同时企业的形象也严重受损,甚至危及消费者的生命安全,构筑质量信用体系已变得迫在眉睫。
基于此,堂堂一国总理,在国务院最高规格会议上,郑重提出完善企业质量档案和产品信用信息记录,尤其是建立质量失信“黑名单”制度,让消费者眼前一亮,这不仅能引导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强化企业的质量安全意识,也能促使各类企业严格守法,诚实守信。
然而,尽管国家出台的这项公共政策,很及时,也符合民意,但笔者发现,国家层面所提及的质量失信“黑名单”制度,公众并不陌生。因为,早在2009年10月实施的《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就明确提出建立企业质量信用“黑名单”制度,两年多过去了,由于没有配套机制做保障,这项制度几乎沦为一纸空文。现在,国家层面再次重申“黑名单”制度,由于没有明晰的配套机制出台,不仅会造成约束乏力,而且还会有可能再次浪费政策资源。
事实上,倘若一项制度的执行,没有相应的处罚制度做后盾,这项公共政策很有可能沦为一纸空文。显然,缺少惩罚机制的质量失信“黑名单”制度,亦不例外,它不仅会造成约束乏力,而且还会使制度政策执行大打折扣。
经济学规律一致认为,只有失信成本远远大于失信收益时,失信行为才会真正降低。所以,笔者觉得,国家即将架构的质量失信“黑名单”制度,必须建立健全配套制度。一方面,要让消费者成为监督的主角。食品安全领域包罗万象,靠质检部门当然会力不从心,必须形成公众与官方互动,相互配合的监督模式。企业是否诚信,消费者最有发言权,政府应尽最大努力,为消费者创造举报问题产品企业的绿色通道,还应组织消费者为企业打分。
其次,要做到公开透明,防止主管部门内部消化。由于大部分企业是当地纳税大户,基于地方利益的考量,职能部门在公布“黑名单”时,很可能会人为过滤,因此,有必要建立全国性通报制度,何时公布,何地公开,起码要由省一级部门统一操作与实施。
更为重要的是,建立健全法律惩罚机制。法律惩罚是由司法制度和司法环境所决定的,倘若执行到位,这项惩罚机制最为奏效。可是,近年来,无论是食品、药品等企业,还是与公众日常生活消费相关的企业,因行业自律的缺失、诚信意识的淡薄,质量信用问题一再挑战消费者的心理底线,公众的消费信心屡受致命性打击和重创。究其根源,主要是法律对失信企业的处罚软弱,即便处罚,也大都伤不到企业的筋骨。唯有法律惩罚机制的完善与到位,才能让质量失信“黑名单”,成为扭转我国产品质量安全的“催化剂”。吴睿鸫(河北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