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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在充分总结前一阶段工作成果的基础上,浙江保监局近期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提升产险机构集中管理水平的补充意见》,进一步明确集中管理工作具体操作标准,全面提升全省产险业集中管控的整体水平。
与以往的分级授权管理相比,集中管理更具有风险可控、执行高效、系统控制等特点:一是通过财务、业务审批权限的上收,限制了分支机构的违规操作空间,以往撕单埋单、虚假批退、虚列费用等违规风险得到有效管控;二是通过关键岗位人员的集中,切实加强了对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有效改善以往产险公司政策的执行力差特点;三是通过系统改造升级,全面再造了公司承保、理赔、财务等核心业务流程,公司运行效率显著提高,行业的整体信息化水平明显改善。
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升省级财产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水平,堵塞公司经营管理漏洞,一直是浙江保监局推进内控监管的重点工作之一。省级集中管理工作的深入推进,使得公司的自我管控和约束能力持续加强,基层机构的违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同时也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整个内控监管体系。加快集中管理工作,对于现阶段财产保险公司转变发展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有利于财产保险公司从粗放式管理向集约式管理转变。在以往分级授权管理下,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的管控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加上片面追求规模的考核机制,导致基层机构违规行为层出不穷。随之而来的是经营亏损严重、偿付能力不足和客户服务能力下降等一系列问题,通过省级集中化管理,借助信息管控手段,可以有效防范各类违规风险,推动财产保险公司的转型升级。
二是有利于财产保险公司从单纯依靠机构拉动型的外延式增长,向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投入的内涵式持续发展转变。以往财产保险公司单纯依靠简单的“铺机构、拼费用”等竞争手段发展业务,导致目前很多公司陷入机构产能低、经营成本高、公司连年亏损的恶性循环。通过加强集中管理工作,加大技术投入,提升公司的信息技术和科学管理水平,提高机构运行效率,使保险公司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风险经营和风险管理的现代金融服务企业。
(王奇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