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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陈先生到南京东路一家名牌手表专卖店里购买手表,柜台里一款手表的标价签上写着售价1300元,可手表包装盒上却标着售价1180元。陈先生认为商家这种做法已构成价格欺诈,要求退一赔一。日前,黄浦区法院一审认定商家的行为并不属于价格欺诈,驳回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去年9月24日,陈先生带着女儿到这家名牌手表专卖店选购手表。经过挑选,女儿选中一款标价为1300元的手表。可当陈先生仔细察看手表的包装盒时却发现,盒子上的价格标贴为1180元。为此,陈先生与商家发生了争执,但最终,陈先生还是买下该款手表。之后,陈先生还为此事向媒体进行了投诉。
陈先生认为商家用低价招揽顾客、以高价进行结算,对原告购买手表实行了价格欺诈,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1300元,赔偿原告13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家的同一款手表在展示标签和实际包装上的价格不一致显属不当,但陈先生与商家是在发生价格争议之后才完成交易,在此期间,陈先生有充分的时间决定是否购买该商品,因此,陈先生作出的购买行为,实际上并非受到商家的欺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