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 客服设为首页 |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对外表示,工商部门今年将在全国组织开展整治霸王条款行动,其中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等公共服务领域的霸王条款将是整治的重点,要求各地工商部门设立专门领导小组,并将专项行动纳入绩效考核。同时,国家工商总局将成立合同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对涉及法律广泛、专业性强、有可能造成争议的合同格式条款,请评审委员会进行专门研究分析(1月8日《京华时报》)。
公共服务领域的霸王条款,多存在于格式合同中,既涉及不特定的消费者,又能够反复适用,可以说危害甚广。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工商总局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整治霸王条款行动,可谓正当其时。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这次国家工商总局开展的整治霸王条款行动,主要还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内部动员,即主要靠成立领导小组、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来推行,并没有把消费者作为整治霸王条款行动的主角。
应该说,整治霸王条款,涉及消费者、消费者协会、工商部门、司法部门等多方,非任何一方能够独自完成。但是,历史和实践经验已经证明,只有把保障消费者权益放在整治霸王条款行动的中心,才能取得实质性进步,因为消费者作为霸王条款最直接的受害者,是最有动力推动根除霸王条款的。不过,由于消费者相对于霸王条款的制定者来说,属于绝对的弱势一方,消费者的维权行动必须有更多配套机制保障才能成功。
首先,必须有一个强大的代表消费者利益的协会。为了矫正弱势群体在市场经济中博弈能力的不足,现代社会发育出许多社会团体来维护特定群体的权益,比如消费者协会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工会组织维护劳动者的权益等等。不过,若要实现这样的制度设计功能,消费者协会必须是自下而上生成的。也就是说,如果消协不致力于积极主动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其就失去存在的理由并且可能被广大消费者所抛弃。唯有如此,面对消费者受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协会才会及时从消费者的利益出发,拍案而起、奔走呼叫。
其次,消费者对市场监管者有足够的监督制约力量。查处市场中霸王条款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可以说,工商行政部门能否按照法定职责要求,对霸王条款进行及时有效的查处,直接关系到消费者权益的实现程度。如果消费者对市场监管者有足够的监督制约力量,其在发现霸王条款或者受到霸王条款伤害后,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依法依规查处,就能够得到市场监管者及时有效的反应。反之,即便对霸王条款的整治看起来轰轰烈烈,消费者也很难感受到自己消费生活的明显变化。
最后,司法能够担当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最后一道防线的职责。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消费者权益在受到损害后最重要的救济渠道。对于霸王条款的司法规制,要以司法的相对独立以及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作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