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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范南虹)近日,省卫生厅发布《海南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程序》,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程序》规定,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但不得重复申请。在提出申请时,应准备以下资料: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复印件等。当提供的资料完备时,《程序》要求,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职业病诊断受理通知书》一式三份,由申请人签名确认后,一份交劳动者,一份交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一份由诊断机构存档;并且,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医务人员进行诊断。
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作出的诊断结论承担责任。如果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提交《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当事人对设区的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并提交《职业病鉴定申请书》。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鉴于一些劳动者不具备认知职业病的能力,《程序》还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在就诊中,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实施紧急救治,同时必须提请职业病诊断机构会诊或者经救治后转诊到职业病诊断机构明确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