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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称职业打假人的黄某以及他的“雇佣军”,以举报电视台播发虚假广告为由,向300余家电视台索要金额共计241万余元。日前,黄某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看看关于这则新闻的网友跟帖,几乎一片倒地力挺黄某,比如“既能伸张正义,又能生财有道。这样的人抓了可惜”、“虽然打假队伍为了金钱,但也有效遏制更多的人受害”、“电视台屁股干净的话谁能敲诈呢?支持职业打假人!”
看看黄某的所作所为,的确不是正常的维权行为,也算不上正常的“职业打假”,因为他录下虚假广告、买回假货以后不是要求双倍赔偿,而是把卡号告诉电视台,以“不给钱就投诉”的方式加以威胁。所以,法院判决其“敲诈勒索罪”成立,是有法律依据的。
敲诈和欺诈都是诈,黄某犯了敲诈罪要受到制裁,可是诸多电视台涉嫌商业欺诈的行为会导致更多的人受到伤害,不良广告的公开播出,也损害了法律的威严和媒体的形象全国每年电视购物类广告的投放量高达500亿元,每天在各地卫视的广告投放时间超过3000分钟。而与火暴的播出场景相对应,电视直销产品的投诉率一直居高不下。在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消费投诉分析中,电视购物早已成为“重灾区”。
笔者建议,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在公开黄某罪行的同时,不妨公开被敲诈的电视台名单,也让这些“有缝的鸡蛋”亮相人前。
此外,相关部门在“工作方式”上不妨向黄某“学习”。据报道,黄某有一批手下专门收看电视广告,并将其录制成光盘,然后购买广告中的产品,验证其真伪。既然黄某可以轻松抓住300余家电视台的把柄,为什么监管部门做不到?
庞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