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新闻台 > 新闻中心 >

争鸣:优先通行权≠撞人免责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7日 06:2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兵团日报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顶 踩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锘�

更多 今日话题

锘�

更多 24小时排行榜

锘�

  南京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孔女士骑电动车闯红灯直行,被开车逢绿灯左转的欧女士撞倒。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为,欧女士在驾车通过交叉路口时,观察严重疏忽,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需要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伤者孔女士通过有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未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因为孔女士昏迷至今已逾月,欧女士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2011年12月23日《扬子晚报》)

  按照现有法律,欧女士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交警认定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事故的后果又非常严重)。但她当时左转是按照信号灯进行的,有道路优先通行权,是对方未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才造成事故的,所以她感到冤枉。她说:“不管是实刑还是缓刑,都表明我已经犯罪,但是在这一事故发生过程中,我完全遵守法律,完全按照绿灯通行,这样判我的罪,我不服。”这起事件在网上反应强烈,很多网友感到欧女士冤枉,为她鸣冤叫屈、打抱不平。欧女士和一些网友有冤枉的感觉不难理解,但是这些感觉是建立在法盲基础上的也是事实。

  确实,欧女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孔女士应该等欧女士过去之后再走,但是,由此并不能得出结论说,欧女士可以不履行注意义务就进行左转。道路优先通行权只是赋予优先权人具有优先于他人通行的权利,说白了就是你有优先通行权你就可以先走,仅此而已。不言而喻,优先通行权并不是一项撞人的权利,它也衍生不出撞人权。此项权利的行使前提是安全。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未按信号灯通行的人,其拥有的生命权、健康权仍是一种合法权利,不得损害。欧女士“完全按照绿灯通行”,这本身就是对“绿灯行”进行了错误的理解和执行,绿灯也是要看情况的,适宜行才能行。

  在这起事件中,孔女士骑电动车闯红灯系侵犯了欧女士的道路优先通行权,但并未侵犯欧女士的生命权、健康权;欧女士转弯注意不够未侵犯孔女士的道路优先通行权,但侵犯了孔女士的健康权,某种程度还可能涉及生命权。健康权、生命权远远大于优先通行权,事件定性应该是欧女士侵权,交警让欧女士认领事故主要责任,欧女士赔偿损失,且面临可能的交通肇事罪指控,这些均属正常。当然,因为对方有过错,所以应该酌情减轻对欧女士的处罚,这也是确定无疑的。一些人之所以不理解交警的责任认定,是因为他们只看到了欧女士拥有道路优先通行权,而没有看到孔女士拥有生命权、健康权。如果一个人拥有了道路优先通行权,就可或有意或无意损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那么汽车岂不成了合法杀人、伤人的武器?

  道路优先通行权是个值得重视的一项权利,在交通行为中,人们应该尊重拥有者的此项权利,让拥有者好好行使这项权利,这样才能营造出来一个有序、安全的交通环境。不过,比起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来,优先通行权毕竟是个很小的甚至微不足道的权利,所以与此同时,优先通行权的拥有者在行使这个权利的时候也一定要注意观察,以免造成事故、损害他人权利,自己也赔钱闹心。

热词:

  • 优先通行
  • 健康权
  • 扬子晚报
  • 生命权
  • 骑电动车
  • 交通肇事罪
  • 交警
  • 宪法规定
  • 交通行为
  • 交通信号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