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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同级党委人大主要领导建议人选须先政治协商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6日 14:5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政协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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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委日前出台《关于加强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要求主动把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列入党委的重要工作内容,统一部署和协调,并认真组织实施。

  意见明确提出了决策前必须先进行政治协商的九项内容:同级党委或党委、政府联合制定的事关全局的重要决议、决定和意见,党代会和党委全会、工作会议上拟出台的重要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和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重大改革方案、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及其他重要专项规划;地方性法规、重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改;事关民生的重大问题和社会管理方面的重要决策;换届时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和同级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的建议人选及其他重要人事安排;各民主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提出的其他政治协商事项。

  《意见》指出,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政治协商,凡规定需要经过人民政协协商而未协商的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提交党委决策、人大通过、政府实施。

  《意见》规定,政协主席应进入党的同级委员会,不是同级党委常委的政协主席或党组书记,列席党委常委会议以及党委、政府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党委全会、常委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以及两院召开的重要会议,要根据需要邀请政协领导班子成员或有关负责人列席;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要视情况邀请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

  《意见》还对协商意见建议的处理和反馈提出了明确要求,经与政协进行协商的事项在提交党委或政府决策时,要附上政协的协商意见建议,必要时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吸纳政协的意见建议。党政领导对协商后形成的相关协商意见建议应进行阅批,明确落实办理部门并及时向政协反馈。(陈树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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