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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用设立全国性基金办法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2日 12: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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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北京12月31日电 (记者 田兴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今天上午在京闭幕。会议以138票赞成、1票反对、5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北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

  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主任滕炜表示,就是否设立全国性职业病救治基金解决历史遗留的问题,法工委与有关部门反复沟通协调,达成的共识是,不宜用设立全国性基金的办法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原因如下:

  一是我国已经建立并且正在逐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包括职业病病人在内的各类社会保障对象的医疗救治和生活保障都应该通过现行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为维护制度的统一性,不宜就职业病单独设立全国性的专项救治基金。这样也有利于纳入财政统一管理。

  二是历史遗留的无法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职业病病人的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各地的情况也不尽相同,宜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制定政策措施来解决其救治费用和生活保障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多方面再筹集专项救治资金,目前实践中有些地方也是这么做的。

  因此,此次修改在规定这部分职业病病人可以向政府申请医疗救助之外,还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这部分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

  据介绍,我国是1996年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的,工伤保险基金覆盖了对职业病人的救治和康复。工伤保险基金是用人单位必须缴纳的社会保障资金,是强制性社保资金。但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出于利益考虑,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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