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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重庆日报
中广网北京1月1日消息(记者马闯 侯艳)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2012年,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进入第10年,然而10年来,职业病的发生似乎离我们越来越近,从 "毒苹果"事件到张海超"开胸验肺",尘肺病、化学品中毒这些职业病触目惊心。但是比职业病更让人感到痛心的是很多人得了职业病之后,无法确诊,无法索赔,再次给人们带来伤害。
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决定通过 明确惩罚措施
昨天,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与之前的法律相比有哪些改进?这些改进将如何实现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而这些进步又体现了国家怎样的人文关怀?
近年来,陆续有职业病受害者通过媒体表达诉求,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对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审议,直到昨天刚刚闭幕的本次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草案先后经历了三次修改的过程。此前,不少农民工在维权的过程中,遭遇到了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求告无门。而某些部门即使希望进行监管,却也苦于缺乏法律赋予的处罚权。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部门的责任。规定安监部门负责监管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情况,包括: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是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用人单位是否提供符合标准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护用品,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的审核等等。这些都是职业病预防工作的重点,能有力地防范职业病于未然。国家安监总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司长高世民说,承担职责,不辱使命,将采取多项手段履行职责。
高世民:构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网络,建立甲乙丙三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可靠的技术服务,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促进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抓好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严肃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真正起到警示作用。
同时,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还明确了惩罚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管部门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