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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司法部门的审结还早,足协出罚单的日子也遥遥无期,但足协纪委会牵头的工作小组已开始对案情进行研究。
目前,涉案俱乐部的情况大致可分6种:1.投资人以及法人主体变更;2.行贿但没有具体的获利比赛;3.行贿后通过相关人士操纵比赛打假球,直接获取利益;4.通过行贿对手直接获利;5.受贿方直接卖球给行贿方;6.行贿和受贿俱乐部都没有通过比赛打假球。在案件全部审结后,工作小组将会就上述6种情况进行分析,最终确定如何按照行业规定进行处罚。
对于第1种情况,即投资人和俱乐部法人主体都已经变更的涉案俱乐部,可能会因为这种变化而免于处罚。根据中国足协纪律处罚准则,无论是腐败还是弄虚作假以及不正当交易的条款中,在进行处罚的时候,都是根据具体的情节处理法人。因为没有具体明确规定投资人和法人主体变更后也要受罚,新的投资人和法人很难承担以前的责任。以上海申花为例,即使最终确定2003年甲A冠军是打假球获得的,目前的投资人朱骏以及新申花俱乐部应该不会被处罚,既不会被罚款,也不会被扣分。
而关于第2种情况,即俱乐部实施行贿(无论人情往来或希望得到关照)的现象,只要俱乐部的行贿没有在任何被查证的比赛中获取具体利益,其性质就被认定和广药以及谢菲联不同。以鲁能为例,如果最终结案后被认定行贿,但却没有在任何一场具体比赛中获利,俱乐部肯定不会降级,处罚方式应该是“罚款+扣分”。
性质最严重的当属第3、4、5这三种情况,即有明确的假球行为,一旦涉案俱乐部被认定为这种性质,降级的可能性较大。不过,在已经涉及到的8家中超俱乐部中,符合上述三种情况的俱乐部应该不会超过3家。即使个别俱乐部涉嫌属于这种性质,还要等最终的定性分析,才能有明确的结论。
对于第6种情况,即“双方俱乐部行贿和受贿已成事实,但并没有打假球”,这些涉案俱乐部也不会降级,处罚方式还是“扣分+罚款”。
其实,如果按照2009年以前的处罚办法,腐败贿赂一款中,涉及到俱乐部的只有“降级”一项,目前涉案的8家俱乐部不管是否和广药、成都谢菲联当年的性质相同,将全部降级。不过,2010年后修订的《中国足协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中则规定了罚款、扣分、降级、取消注册资格四种方式,这也从制度上增大了一些俱乐部留在中超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