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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明年起实施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1日 01: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科技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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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江琳)从2012年1月1日起,漓江将告别没有专项法规保护的历史。笔者从12月23日召开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条例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是广西第一部综合性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其内容丰富,涉及面广,共九章八十一条,主要包括保护范围、保护规划、植被保护、水资源保护、景观保护、开发利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条例针对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问题,除引导性规范外,有15个条文规定了禁止性行为,有14个条文规定了限制性行为,规范了数十种破坏漓江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同时,条例分别确定了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保护漓江各级政府责任、确立了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支持;确定了全方位保护、严格保护的机制;有利于漓江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机制;确定了公民旅游的义务等。如条例规定,自治区和漓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漓江流域新农村的规划和建设、村镇道路建设、生态农业园建设、加大漓江源头、沿岸和库区贫困村脱贫力度,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发展有益于生态环境的各类产业,不断改善漓江流域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条例禁止在漓江源头自然保护区砍伐、捕捞、狩猎、放牧、采药、剥树皮、烧炭、违反规定用火;在漓江源头自然保护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易发区和漓江干流以及溶江、小溶江、甘棠江、潮田河等主要补水支流河段管理范围内开矿、采石、挖砂、取土、烧山开垦;使用地笼、电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式进行捕捞等等,明确了公民和法人应当遵守的义务。对于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数额的罚款等处罚方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中将每年十月定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月。条例规定进入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游客,应当爱护旅游环境和旅游设施,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卫生规定,不得随意丢弃废弃物污染环境。在漓江沿岸以及风景区进行摄影摄像、教学科研、参观考察、攀岩登山等活动,应当遵守各项管理制度,爱护生态环境,禁止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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