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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油厂承认致癌物超标并召回
近期,国内知名山茶油品牌“金浩茶油”被曝致癌物苯并芘超标。9月1日,金浩公司正式在其官网上公布了《致广大消费者的致歉信》,承认共有9个批次产品苯并(a)芘含量超过国家标准限定值。
“将按最高赔付标准退换、赔付”,这个承诺貌似充满诚意,其实像文字游戏,因为所谓“最高赔偿标准”只是法定的最低标准。消费者拿到的不过是10瓶油钱。
苯并(a)芘:高活性致癌物 苯并(a)芘又称苯并芘,是一种常见高活性间接致癌物,它不具直接致癌性,经细胞微粒体中的混合功能氧化酶激活才具有致癌性。
装油茶籽油采用环保型pe材料制成,密封性强,保质期更长久;另具有专业、特制瓶口设计,无须再将油倒入油瓶,直接倒油轻便且不漏油、方便更卫生。(来源:金浩官网)
精选幽谷之中成熟的油茶籽,采用压榨工艺,严格按照有机食品加工技术精炼而成,不添加任何化学合成添加剂,品质高贵纯正,炒荤菜时去腥添香,富含膳食必需营养,是真正的绿色食用油。(来源:金浩官网)
原料来自深山的成熟饱满油茶籽,利用目前油茶行业最为先进的低温冷榨工艺精炼而成,最大限度地保持了茶油的不饱和脂肪酸和微量营养元素,具有纯天然高贵品质以及独特的自然清香。(来源:金浩官网)
为何今年3月份就已检测出苯并(a)芘超标,却迟迟未向社会公布?尽管金浩茶油董事长已就问题产品事件做了公开道歉,舆论的矛头也同时指向了权威部门——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该局副局长甘跃华近日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他的回应同时也隐藏了另外一个重要信息:至今未有任何公开表态的国家质检总局在此次事件中是否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而对于外界众多的疑问,国家质检总局昨天在接到记者采访提纲后表态:总局正在进行调查。但是有专家仍表示,在此事件过程中,质检总局有行政不作为的嫌疑。 ■国家质检总局:正在调查 ■专家说法:有行政不作为嫌疑
从今年初抽查出金浩茶油部分产品质量问题,之后的半年多时间里,此事一直未向消费者披露。对此,甘跃华称,按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质监部门可定期公开日常监控信息,包括企业行政许可、停产停业有关名录、查处非法行为等情况。 但查处金浩这个事情是国家质检总局风险监控中心交办的任务。 按食品安全法第82条规定,对上级交办的案件或食品安全信息,湖南省质监局没有信息公开的权限,必须由国家统一公开发布。
甘跃华还表示,按照食品安全法第53条明确规定,召回产品、通知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定责任主体是企业。质监部门履行召回工作的监管责任,督促、责令、处罚。政府有政府的责任,但不能越俎代庖。
按照甘跃华的说法,此事既然是国家质检总局监控中心交办的任务,从接到任务到事件被曝光,半年多的时间内,总局方面是否知晓自己交办的任务的结果呢?
直到现在,记者在国家质检总局和卫生部门等官方网站查阅发现,政府方面还没有任何一个部门“统一公开发布”金浩茶油的相关信息。不过,甘跃华却称:“我们曾向上级汇报过相关情况”。
国家质检总局2007年颁发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召回时限期满15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责令召回的,应当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食品安全法第82条还规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
按照上述相关法规,如果金浩茶油致癌事件属于“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一部分,那么可以由质监部门公布;如果不是,则应当由相关卫生部门来公布。 那么作为下派抽查任务的国家质检总局在半年多的时间内是否通告了相了卫生部门,从而给消费者警示呢?
质检总局颁布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还确定:食品生产者故意隐瞒食品安全危害,或者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而不采取召回行动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责令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可以发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和消费警示信息,或采取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
很显然, 金浩茶油此次事件应该属于“食品生产者故意隐瞒食品安全危害”,按照上述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完全可以发布相关安全信息。
若按照2009年6月开始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有关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则应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 记者查阅公开信息发现,国家质检总局并未因国家食品安全法的实施而公布2007年8月颁布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已作废的信息。 记者在质检总局官网发现,质检总局最近公布了啤酒、绿茶等食品的检测信息,其中就包括不合格产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