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代表大会
党的组织的领导机关。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党的基层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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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代表会议
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根据工作需要,由本级党的委员会领导和召集的会议。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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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大会
党的支部、总支部和基层委员会的领导机关。党员大会是指由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召集的由基层组织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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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委员会的任期
党的各级委员会行使职权的期限。根据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每届任期均为五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村支部委员会执行三年任期,其他党的支部委员会执行两年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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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委员会的换届
党的各级委员会任期届满,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一届委员会。按期换届选举,是党的组织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和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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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选举制度
由党章和有关文件规定的选举产生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的制度。它包括党内进行选举时必须遵循的原则、程序、方法和有关规定。党内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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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选举方式
党内选举时所采用的方法和形式。主要有直接选举、间接选举、差额选举、等额选举和预选。差额选举指候选人多于应选人的选举;预选指在党内选举时,为确定正式候选人而进行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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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选举的程序
党内选举的具体规则和实际工作步骤。包括:选举单位的划分、候选人酝酿提名、产生候选人、介绍候选人情况、规定投票方式和当选计票方法、进行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和确定当选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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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代表大会代表
按照规定的程序,经过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党员。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是党章规定的党的各级代表大会职权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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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补代表
便于在正式代表出缺时进行递补而设立的,产生办法与正式代表相同,候补代表参加党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只有发言权和被选举权,没有选举权和表决权。党的七大和十二大曾设立候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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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代表
党的代表大会特别邀请参加大会的党员。特邀代表享有代表的权利。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可设特邀代表。省以下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一律不设特邀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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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人员
列席党的代表大会的人员。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可以设列席人员。列席人员由党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建议名单,提请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或主席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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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届选举的原则
按照党章规定的制度进行换届选举。要严格党章规定的民主选举制度。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按期召开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新的党的各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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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产生的程序
代表产生的具体规则和实际工作步骤。选举单位根据上级党组织分配的代表名额和有关要求,组织所属党组织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充分酝酿协商的办法,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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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权
党员或党员代表、委员会成员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党的领导机关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选举人所选的人,只要是选举范围内有被选举权的正式党员,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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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代表大会主席团
党代表大会的领导机构。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名单,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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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资格审查
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进行认定。主要是审查代表的产生是否合乎党章规定和有关程序,代表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审查代表资格的权力,属于党的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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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选举权
党组织要切实保障党员的被选举权。预备党员和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权利的党员,没有被选举权。受警告、严重警告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仍有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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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代表大会代表团(组)
党代表大会期间,党代表日常活动的组织形式。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少的有百余名,多的有数百名。党的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将代表分编成若干个代表团(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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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代表大会主席团
常务委员会
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是党代表大会的领导核心,一般由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成员组成。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主席团可设立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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