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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在逃人员9月30日前自首可减轻处罚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2日 19:5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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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昨天从市公安局获悉,北京公检法机关已联合发布通告,限令犯罪在逃人员在9月30日之前到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或有关单位自首。在限期内自动投案自首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通告提及的犯罪包括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爆炸、贩毒、盗窃、诈骗,非法制造、运输、买卖枪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拐卖妇女,拐卖、拐骗儿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和其他严重暴力犯罪、严重经济犯罪等各类犯罪。

  通告中规定,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在逃人员送去投案的;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话投案,本人随后到案的,只要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视为自首。在限期内自动投案自首的,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如果公民此前曾经包庇、窝藏犯罪在逃人员,只要能够主动检举、揭发并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在逃人员,其所犯的包庇罪、窝藏罪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如对包庇、窝藏事实拒不交代的,经查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如能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查破案件并因此立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公民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的方式:拨打当地110报警电话举报,或者通过bjqwxdjb@bjgaj.gov.cn网络举报。

责任编辑:黄田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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