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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敦促在逃犯9月30日前自首 可从轻或免除处罚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2日 08:3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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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北京市公安局联合市人民检察院、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限令犯罪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敦促犯罪在逃人员于今年9月30日前投案自首。在限期内自动投案的,可以从轻甚至免除处罚。本月初,全国警方正统一开展为期一年的网上追逃专项督察“清网行动”,北京警方网上追逃的嫌疑人大约有4000人。

  《通告》限令,有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爆炸,贩毒,盗窃,诈骗,非法制造、运输、买卖枪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拐卖妇女,拐卖、拐骗儿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和其他严重暴力犯罪、严重经济犯罪等各类犯罪在逃人员,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9月30日,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投案自首。亲友应当积极规劝犯罪在逃人员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在逃人员送去投案的;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话投案,本人随后到案的,只要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视为自首。

  在限期内自动投案自首的,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通告》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犯罪在逃人员线索,动员、规劝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对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查破案件有功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的方式有:拨打当地110报警电话举报;发送邮件至bjqwxdjb@bjgaj.gov.cn,进行网络举报。

  对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依法予以严惩。(记者侯莎莎)

责任编辑:张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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