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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先生的父母去世后,给他和三个哥哥留下一套房产,但三个哥哥却将房产卖给了张先生,为此,秦先生以侵犯其财产权利为由将三个哥哥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三个哥哥与张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日前,海淀法院复兴路法庭审结了此案。
秦先生诉称,父母去世后,兄弟四人通过公证方式确认共同继承父母遗留的一套房产,各占四分之一产权。但是三个哥哥未经他同意,擅自与张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的全部产权出卖给张先生。张先生与自己三个哥哥的房屋交易行为应属恶意串通,已超越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确认三个哥哥与张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庭审中,三个哥哥辩称,在秦先生同意出售的情况下,他们通过公证方式达成了每人各占房屋四分之一产权的协议。而且他们三人对房屋享有75%产权,按照物权法规定,他们三人有权处分整套房屋。
张先生辩称,他与秦先生的三个哥哥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秦先生对出售房屋是知情的,他没有行使优先购买权,无权主张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秦先生兄弟四人是房屋共有权人,四人对房屋享有共同处分权利。虽然秦先生的三个哥哥有权利出售各自所占房屋份额,但他们三人与张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就房屋全部产权达成的买卖协议,已经超出了三个共有人可以自行处分的范围,侵害了秦先生的共有权利。
案件审理过程中,虽然四个被告主张秦先生曾同意出售房屋,但是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张先生明知秦先生对房屋享有共有权利,但未征得秦先生同意,即与秦先生的三个哥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行为不构成善意。在房屋共有人秦先生未同意将他的共有份额对外出售的情况下,秦先生的三个哥哥与张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