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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6日,糯康等6名被告人在庭审现场听取一审宣判。新华社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6日对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死刑;以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扎西卡死刑;以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扎波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以劫持船只罪判处被告人扎拖波有期徒刑八年;同时判决六被告人连带赔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600万元。
宣判后,各被告人均当庭表示上诉。
庭审采用同传和现场翻译
根据我国与泰国、老挝有关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传唤了泰国、老挝十三名证人出庭作证,证实了糯康犯罪集团的相关犯罪事实。同时,为保护证人安全,法庭对证人依法采取了以不公开方式核实证人身份、隐去姓名、专门设立证人室、模糊影像等多种保护措施。
法庭以现场翻译和同声传译相结合的方式,保障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使用其通晓的语言参与诉讼,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在翻译法律文书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发现:翻译人员对许多法律术语不很理解,而且部分术语在泰国、老挝、拉祜、缅甸几种语言中没有直接与之对应的词汇。法院先后7次组织翻译人员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使他们理解了这些法律术语的真正含义后,再以最贴切的方式向几名被告人进行翻译。
糯康主动缴纳600万元
记者了解到,糯康向法院缴纳了600万元的个人财产,但不足以从轻处罚。
审理案件的昆明中院法官杨晓萍介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提出了2000多万元人民币的诉讼请求,法院结合案件事实、情节和我国相关法律的计算标准以及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等方面,综合考虑后作出了判决。虽然和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有一定差距,“但我们已经尽最大努力使他们的权利主张得到满足”。
在此前的庭审中,糯康曾当庭表示愿意拿出个人财产3000万泰铢(600余万人民币)赔偿给被害人亲属。杨晓萍说,开庭结束后糯康通过和其家属联系,将个人财产600万元人民币缴纳到法院,作为对被害人亲属的赔偿。但结合案件的事实情节,一是其作案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二是被害人亲属能否达成谅解——600万元人民币显然不足以赔偿他们2000多万元的诉讼请求;因此糯康虽有一定的认罪表现,但不足以从轻处罚。
审理案件的昆明中院法官周岸东介绍,对糯康等人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怎样执行的问题。“由于被告不是中国人,判决后的执行可以请其所在国家进行司法协助来处理这个问题。”
我继续寻求处理其他外籍疑犯
此外,对于涉案的其他外籍犯罪嫌疑人,中国将通过国际司法合作继续寻求对他们的处理。
云南省公安厅法制总队总队长聂涛介绍,现有证据表明翁蔑也是参与案件的重要犯罪嫌疑人,此前此人由缅甸暂时移交中国以获取相关证据、支持案件审判工作。我国相关部门包括警方在内将进一步加强与缅方的协作,争取按照中国法律或其所在国法律对其进行处理。对于作为中间人与泰国不法军人策划案件的战拉·宋蓬潘,中国警方已经报请批捕,其他相关国家也正抓捕此人。此外,对于涉案的泰国不法军人,泰国警方和泰国检察机关正在加紧工作,中国警方也将进一步加强警务合作和国际司法合作,为泰国警方提供泰国不法军人参与犯罪的相关证据。
事件回放
2011年10月5日晨,糯康集团成员在湄公河持枪劫持中国船只“玉兴8号”、“华平号”,捆绑控制十三名船员,并将事先准备的八万余克毒品甲基苯丙胺放置在船上,又押运两船继续前行停靠。扎西卡、扎波、扎拖波参与武装劫船,扎西卡等人向船员开枪后驾乘快艇逃离。按照事先约定,在岸边等候的泰国不法军人向两艘中国船只开枪射击,并将中国船员尸体抛入湄公河。
2011年4月2日,桑康·乍萨、扎西卡、扎波等人受糯康指使,在湄公河挡石栏滩头将中国货船“渝西3号”船长冉某某及老挝金木棉公司的客船“金木棉3号”船长罗某某劫持为人质。2011年4月3日,又在“孟巴里奥”附近水域将中国货船“正鑫1号”、“中油1号”、“渝西3号”劫持,将十五名中国船员扣押为人质。4月6日,被告人依莱收到赎金2500万泰铢后,罗某某、冉某某等人获释。(综合新华社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