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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规定不得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人类遗传资源材料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30日 20:2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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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10月30日电(记者 刘奕湛)国务院法制办30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可能产生歧视后果的人类遗传资源研究开发活动,不得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人类遗传资源材料。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实行人类遗传资源材料收集与保藏单位资质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集与保藏中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

  征求意见稿规定,经批准收集与保藏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的单位应当每年向省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收集与保藏工作情况报告。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的收集与保藏应当遵循自愿和知情同意原则。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经批准收集与保藏人类遗传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资源提供者同意的目的利用其收集与保藏的人类遗传资源。在资源提供者同意的目的之外利用其遗传资源时,应再次取得资源提供者的同意。

  人类遗传资源是人类基因组研究不可或缺的基础性资源。我国56个民族、13亿多人口孕育了极其丰富的民族遗传资源、家系遗传资源和典型疾病遗传资源,是人类遗传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依法加强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研究利用,对于增强我国生物和医药科技的研究开发能力、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具有重要的意义。

  据了解,本条例所称人类遗传资源是指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及其产物的器官、组织、细胞、核酸、核酸制品等资源材料及其产生的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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