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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由钓鱼岛、北小岛、南小岛、黄尾屿、赤尾屿、北屿、南屿、飞屿等组成,距中国福州市约385千米,基隆市约190千米,冲绳那霸市约420千米,总面积约5.69平方千米。其中,钓鱼岛面积最大,约3.91平方公里。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神圣领土。我国拥有充分的历史和法律依据,证明钓鱼岛主权属于中国。日本关于钓鱼岛是“日本固有领土”的主张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一、我国拥有钓鱼岛主权的七条依据
从国际法上来讲,确认一个地域的领土主权的原则是:最早发现、最早命名、最早开发经营、最早连续不断地有效行政管辖。一个国家只有在具备这四个要素的情况下,才可证明不管距离远近都具有该地域的领土主权。据此,中国拥有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主权。主要依据是:
(一)中国人最早发现、最早命名
据史料记载,中国最晚是在明代永乐年间,约1403年就发现了钓鱼岛,而且同时进行了命名。现藏于英国牛津大学鲍德林图书馆的明朝永乐元年(1403年)出版的《顺风相送》中记载有“福建往琉球”针路(航海指南)一节提到过“钓鱼屿、赤尾屿”等名称。此后,明、清历朝皆使用“钓鱼屿、黄尾屿、赤屿”等名称,并把钓鱼岛作为明清两代册封使出使琉球时海上必经之路的标志。这比1884年日本人古贺辰四郎发现钓鱼岛上有“信天翁”早400多年。日本人至1900年把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改名为“尖阁诸岛”,而且是从英文翻译过去的,比中国的命名晚了将近500年。
(二)中国人最早有效管辖和开发利用
中国自明代已经开始对钓鱼岛实施了有效管辖,并将其纳入福建海防范围内。嘉靖三十五年(1556年)抗倭名将福建总督胡宗宪幕僚郑若曾著《筹海图编》,其中《沿海山沙图》中不但记录了台湾、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等岛屿属于福建海防范围以内的情况,而且标明了这些岛屿的位置与统管区域。万历三十三年(1605年),吏部考功司徐必达根据《筹海图编》中的“万里海防图”重绘《乾坤一统海防全图》,图中钓鱼岛明确标明在清朝海疆海防范围内。天启元年(1621年)茅元仪《武备志》海防二《福建沿海山沙图》,明确把钓鱼山、黄毛山、赤屿绘入福建海防区域。此外,郑若曾《郑开阳杂著》卷一《万里海防图》福(建)七图、福(建)八图,施永图《武备秘书》卷二《福建防海图》等图籍,也都把钓鱼屿、黄毛山和赤屿绘入福建海防区域之内。
据记载,清代使节出海还曾举办过“过沟(指中琉海沟)祭海”仪式,清朝政府巡视大员在1722年之前就实地考察过钓鱼岛等岛,并曾建港泊船。直到甲午战争开始的前一年(1893年),慈禧太后还曾下诏书,将钓鱼岛赏给邮传部尚书盛宣怀,作为采药用地。此外,中国福建和台湾等地的渔民很早以前就去钓鱼岛附近捕鱼、避风。日本人古贺辰四郎1884年“发现”黄尾屿上有信天翁后才开始私人经营,至少比中国晚350年。
(三)钓鱼岛是我国台湾的附属岛屿,同属中国领土
在地质结构上,钓鱼岛与中国的台湾省同属于一个大陆架的延伸面上,而与琉球群岛有一个2000多尺深的“中琉海沟”(亦称“冲绳海槽”),因而钓鱼岛不属于琉球群岛的附属岛屿,是台湾的附属岛屿。徐葆光1719年所绘《琉球国地图》和《琉球国三十六岛图》中标示的琉球国36个岛屿中,不包含钓鱼屿、黄尾屿、赤尾屿。该图后被林子平等日本学者接受并广为引用。这表示中日双方当时就已十分清楚,自台湾鸡笼山至赤尾屿等岛屿是中国的领土。在1940年台北州渔民与冲绳县渔民“尖阁群岛”捕鱼权一案中,东京法庭判决冲绳县败诉,“尖阁群岛”归台北州管辖。
(四)钓鱼岛是日本政府逼迫清政府签订《马关条约》与台湾一起割让给日本的
1985年4月,甲午战争战败,清政府被迫与日本签订《马关条约》,其中第二和第三条规定,把“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和“澎湖列岛”割让给日本。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完全包含在《马关条约》第二条即“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之内。也正是这一条款,才把钓鱼岛等“台湾附属岛屿东北诸岛”割让给了日本。
(五)日本应按照《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将钓鱼岛归还给中国
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开罗宣言》中明确规定,“要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日本亦将被逐出于其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 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敦促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强调,“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这里应指出三点,一是当时签订《开罗宣言》时,是按照英国海军官图局1877年版《中国东海沿海自香港至辽东湾海图》,按照当时划的范围,这里的“台湾”是指包括钓鱼岛等岛屿在内的台湾及其附属岛屿。二是《开罗宣言》强调,日本应放弃“以暴力或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被日本在战争期间窃取的中国领土,日本应当把它归还给中国。三是《波茨坦公告》中公认的日本领土,既不包括钓鱼岛,连冲绳都不包括在内。四是《波茨坦公告》明确解释了日本作为战败国在领土问题上不具备自我解释能力。日本是接受《波茨坦公告》投降,就应严格遵守《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宣言》中的条款,将从中国窃取的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归还给中国。否则,就是对国际法条约的否定,也是向战后国际秩序的挑战。
(六)中国政府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向世界宣布“钓鱼岛等岛屿是中国领土”
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根据该法,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作为中国不可分割的领土具有12海里领海及与领海相接的12海里毗连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此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对毗连区“行使管制权”。
2012年9月10日,中国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划定并公布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点基线,并于9月14日向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交存了中国领土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基点的坐标表和海图。这从法律上完善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属于我国领土的法律体系,维护我国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主权及其附近海域的管辖权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七) 日本学者佐证钓鱼岛为中国领土
1785年林子平所著《三国通览图说》中的附图“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岛之图”,以中国清朝康熙册封使徐葆光的《中山传信录》为依据,采用中国的岛名“钓鱼台”,并将钓鱼岛和中国福建、浙江用同一淡红颜色标出,而久米岛则同琉球一样为黄褐色。1719年日本学者新井君美所著《南岛志》一书中提到琉球所辖36岛,其中并无钓鱼岛。1875年出版的《府县改正大日本全图》中也无钓鱼岛。甚至直到1879年,中国清朝北洋大臣李鸿章与日本就琉球归属谈判时,中日双方仍确认,琉球是由36岛组成的,其中根本不包括钓鱼岛等岛屿。
日本著名历史学家井上清教授于1972年撰写了一部题为《“尖阁”列岛——钓鱼岛的历史解析》的专著。他指出,作为一个历史学家,他经过查阅历史文献而断定:钓鱼岛在日本染指之前并非“无主地”,而是中国的领土。他认为,明代以来各种各样的中国地图和文献都把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标注在中国的版图内。他指出,“被日本称为尖阁列岛的岛屿本来是属于中国的,并不是属于琉球的岛屿。日本在1895年占有了这些地方,是借甲午战争胜利之际进行的趁火打劫,决不是堂堂正正的领有行为 这一历史事实是不可捏造的,必须有实事求是的认识和客观科学的分析态度” 日本横滨国立大学教授村田忠禧在2004年出版的《尖阁列岛 钓鱼岛争议──对21世纪人们智慧的考验》一书中,用详细史料说明日本所谓的“无主地论”是不成立的,认为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