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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立法
本报北京8月27日讯 记者陈丽平27日开始在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精神卫生法草案。新的草案将立法重点放在做好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上。
在此前的审议中,有的常委委员提出,针对当前精神卫生工作的问题和现状,本法的立法重点应当放在做好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上,解决目前精神卫生疾病预防不力、医疗机构不足、专业人员缺乏、患者得不到及时诊断、治疗、康复等突出问题,依法保障、促进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教科文卫委、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卫生部研究,按照上述意见对草案作了进一步完善。
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
本报北京8月27日讯 记者陈丽平新的精神卫生法草案增加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精神障碍预防中作用的规定。
原草案对用人单位、学校等在精神障碍预防工作中的责任作了规定。在上一次审议时,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精神障碍的预防还要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的作用。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在草案第二章中增加两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创建有益于居民身心健康的社区环境。国家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开展精神卫生的公益性宣传,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引导公众关注心理健康,预防精神障碍的发生。
精神障碍鉴定性质为医学鉴定
本报北京8月27日讯 记者陈丽平新的精神卫生法草案明确,精神障碍鉴定的性质为医学鉴定。
原草案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定了诊断和复诊程序,还规定了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复诊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和重新鉴定的程序。在上一次审议时,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一是精神障碍鉴定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自主委托进行,其性质应是医学鉴定,不是司法鉴定;二是两次鉴定一般需要60天时间,时间长成本也高,对患者并不利;三是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缺乏自知力,往往不愿接受住院治疗,规定在监护人同意住院治疗的情况下患者又可以要求复诊、鉴定,实践中会造成新的社会问题。
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将草案第二十七条中“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修改为“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精神障碍鉴定机构”,将“司法鉴定人”修改为“鉴定人”,明确鉴定的性质为医学鉴定。二是删去草案第二十六条中有关在监护人同意住院治疗的情况下患者可以要求复诊、鉴定的规定和第二十七条第四款有关重新鉴定的规定。为了保障患者的权利,相应在草案第六章中增加一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立法保障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
本报北京8月27日讯 记者陈丽平新的精神卫生法草案从人、财、物等方面保障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
在上一次审议时,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目前,我国精神卫生工作总体上还比较薄弱,医疗机构、专业人员严重匮乏,经费缺口比较大,特别是在基层和一些贫困地区,问题尤为突出,建议立法要从人、财、物等方面保障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
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在草案第十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专门人才的培养,加强精神卫生专业队伍建设。二是在草案第五章中增加一条规定:国家加强基层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贫困地区、边远地区的精神卫生工作,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三是将草案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
适当修改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本报北京8月27日讯 记者陈丽平新的精神卫生法草案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予以适当修改。
在上一次审议时,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规定的法律责任过多、过细,权利义务不平衡、权利责任不对称。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对草案规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予以适当修改,有些问题可由卫生部门的诊疗规范予以规定。
对患者的隐私保护更具体明确
本报北京8月27日讯 记者陈丽平新的精神卫生法草案对精神障碍患者的隐私保护作出了具体规定。
原草案规定,精神障碍患者隐私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由于精神障碍患者的特殊性,对他们的隐私保护不能笼统规定,应尽量明确具体。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对上述规定作相应修改,增加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并在草案中增加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