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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被淹饲料报废 法院判令保险赔偿
某饲料公司对仓库内的饲料等物品上了保险。然而,后来因降雨影响,导致这些农资产品受潮、被淹,无法使用。饲料公司找到保险公司索赔,不料遭到拒绝。保险公司表示,只有“暴雨”才赔偿。双方协商不成,饲料公司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在庭审期间表示,保险合同中有条款约定,“由于雷击、暴雨、洪水、台风等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保险人依照约定负责赔偿”。而根据省气象局出具的相关证明,云南省昆明市当天的降雨量等级为“大雨”,而非“暴雨”。饲料公司则认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对暴雨等词并未以专业概念来解释和界定,对一般人而言,遇到大雨保险公司就应理赔。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本案中双方对格式条款中“暴雨”的含义产生不同的理解,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本案中,导致水沟水位上涨漫入仓库致财物受损结果发生的原因是当天降雨,并且是唯一的原因,因此不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饲料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采取了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进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应当得到赔偿。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饲料公司35.25万余元。(曹红蕾)
路有缺口雨水直流 菜地绝收农民获赔
为解决村民农田道路出行难、车辆进出难等问题,2010年7月间,辽宁省新民市城区郭屯村民委员会动工修建道路。本是件造福百姓的事儿,可就在工程还差70米竣工时,突然降下特大暴雨。
3天的时间里,新民市城区降水量达354.4毫米,雨水顺着正修筑的道路形成的缺口流进村民王某的大棚,导致8.8亩大棚内的蔬菜绝收。
王某称,村里修路剩余70米没有修完,导致雨水顺着沟流进他家种植的田地里,造成经济损失6万元,村委会应该担责。村委会也很委屈,称修路没有修完是事实,但并不是因为没有修完路造成的王某田地进水,而是因为当天所下的大雨是多年未见的,这属于自然灾害。双方协商不成,王某诉讼至法院。
新民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村委会为村民修路,因工程未完工,恰好在王某所承包的土地旁留有缺口,当日天下大暴雨,将王某家所承包的菜地淹没。虽然王某菜地被淹有下大暴雨的自然因素,但村委会修路所留缺口对造成菜地被淹绝收确存一定关系,村委会应适当赔偿王某的经济损失。
据此,法院判令郭屯村民委员会赔偿王某经济损失3万元。(周贤忠)
雨水入场车辆被泡 物业有错担责两成
一场特大暴雨,将广东省广州市中海康城花园三期的地下车库淹没。事后,车辆被浸泡的36名业主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院。郭某等业主诉称,物业公司在气象台提前发布暴雨预警的情况下,未及时做好防水防涝措施,也未及时通知车主将车辆驶离车库,雨水进入车库后,也没有做好相应的排水措施。
法院审理查明,最初有少量雨水流入地下停车场时,物业公司在停车场的入口处安插了几根铁柱,在铁柱与铁柱之间放置了木板、少量沙包等。随后,物业公司利用消防广播通知各住户河水已涌进停车场,提醒各车主将车辆移出,但最后仅有2名车主听到广播并把车辆驶出停车场,其他人则因没有听到广播或因积水太深未能将车辆驶出停车场。
法院认为,这场特大暴雨的降雨量超出历史最高水平,超出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也严重超过停车场正常阻水、排水设施的承受能力,物业公司对此难以预见。但物业公司在市区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理应及早做好防御措施,其采取的一般性排险措施未能有效减缓雨水浸入停车场,通知车主将车辆驶离停车场的方式过于简单,且效果不佳,因此物业公司应对车辆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据此,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判令物业公司担责20%,赔偿郭某等36人共计73万余元。(毛一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