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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立法保障见义勇为 牺牲者可获45万抚恤金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26日 01: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京华时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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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日,《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一审。此次修法将其从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并且将见义勇为的范围扩大为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可一次性获得45万元抚恤金。

  规定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于1998年10月1日施行。此次修订,将《规定》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梁少芬解释,制定原《规定》时,表彰奖励的范围界定在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行为。修改后条例第3条规定,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修改后的第11条规定了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4种情形。包括治安联防队员、交通协管员、户口协管员与犯罪嫌疑人搏斗或者抢险、救灾、救人。

  牺牲者一次性发放45万元

  广东省现在有4个地级市落实专项经费。各地慰问奖励标准差距较大,如广州市发放牺牲人员的慰问金为30万元,但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标准则为1万—2万元。

  此次修改后,《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成立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的确认。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由省政府一次性颁发30万元、行为发生地的地级以上市政府一次性颁发15万元以上的抚恤金。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由省政府一次性颁发20万元、行为发生地的地级以上市政府一次性颁发10万元以上的抚恤金。

  见义勇为受伤可认定为工伤

  《条例(草案)》第20条规定,因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的,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为治疗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安机关通知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管理机构先行垫付。造成残疾的,还应当垫付残疾生活辅助具费。造成死亡的,还应当垫付丧葬费。

  相比原规定,修改后的第21条还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见义勇为人员,依法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24条规定因见义勇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所在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此外,《条例(草案)》第26条规定,因见义勇为造成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行为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根据行为人的过错情况,由见义勇为专项经费对其进行适当经济补偿。

责任编辑:邢斯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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