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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广州7月24日电(记者邓圩)一次性颁发见义勇为牺牲人员45万元抚恤金;见义勇为伤残或者牺牲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纳入社会救助……备受关注的《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今天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在部门职责、经费保障、成立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颁发一次性抚恤金等方面,强化了政府在见义勇为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在立法审议中,广东省人大内司委建议,不对见义勇为进行定义,而采用列举方式明确对哪些行为确认为见义勇为,同时列举不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情形。
《条例》规定,对因见义勇为牺牲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给予一定数额的抚恤金。其中,对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30万元、行为发生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15万元以上的抚恤金。《条例》将奖励和保障范围扩大到包括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并增加了通过国家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途径加强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障。
为提高执行力,《条例》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负伤的见义勇为人员的法律责任;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荣誉或者奖励的法律责任以及打击报复、诬告陷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广东省人大内司委在对《条例》提出修改意见中,还提出加入“广东本省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参照本条例予以奖励和保护”条款。
《条例》对确认见义勇为行为有了明确规定。成立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条例》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的确认。同时规范了见义勇为的申请、举荐、调查取证、确认、复核、法律救济等程序,以保障确认行为的准确和高效。
作者:邓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