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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对房地产市场违法行为处罚标准进一步细化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23日 11:1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海南特区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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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海南省海口市住建局印发了《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该法规对建筑市场及房地产市场的违法行为处罚更加详细。

  该法规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第三十五条进行细化处理,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违法行为,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四种。主动交待事实,自行完全停止开发经营,限期改正的,属于轻微情形,处5万元罚款;管理部门发现或他人举报经查实,经制止,停止开发经营,限期改正的为一般行为,处7.5万元罚款;管理部门发现或他人举报经查实,经制止,未完全停止开发经营,属于较重情形,处以9万元罚款;管理部门发现或他人举报经查实,经制止,未停止开发经营,逾期不改正的,属于严重情形,吊销营业执照。(易建阳)

热词:

  • 房地产市场
  • 违法行为
  • 限期改正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