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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 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07日 04:4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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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7月6日电 (记者赵婀娜)教育部、财政部近日修改起草《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意见稿规定,非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社会服务和经营等项目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机构统一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意见稿规定,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中小学校各项收费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中小学校严禁以任何形式私设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对支出管理,意见稿提出,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对于对外投资,意见稿规定,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中小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进行对外投资。

  对于负债管理,根据意见稿,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中小学校不得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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