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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税 2011年后已征税款可退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31日 06:0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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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5月30日电 (记者李丽辉)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通知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通知明确,对2011年1月1日之后已征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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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保险条例
  • 工伤保险待遇
  • 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