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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修正案新规:当事人行使权利应遵诚实信用原则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5日 07: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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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修改

  本报北京4月24日讯 记者陈丽平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请今天开始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继续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有的地方人大和专家提出,审判实践中当事人恶意诉讼、拖延诉讼等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时有发生,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也应当恪守诚信,应当增加这方面的规定。

  法律委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在本条中增加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进一步明确法律监督范围方式

  本报北京4月24日讯 记者陈丽平新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法律监督的范围和方式。

  原草案第一条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强化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作了规定。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这样规定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表述不一致,最高人民检察院则要求进一步明确法律监督的范围和方式。

  法律委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参照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将草案第一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抗诉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同时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小额诉讼标的额提高至一万元

  本报北京4月24日讯 记者陈丽平新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将小额诉讼的标的额从五千元提高至一万元。

  原草案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各方面多数意见赞成规定小额诉讼制度,但对小额诉讼的标的额怎么规定有不同意见。有的常委委员认为不宜规定五千元的绝对数,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规定相对数,最高人民法院建议提高小额诉讼的标的额。

  考虑到目前统计部门对人均收入是以城镇或者农村分别统计的,要确定一个适用于城乡居民的相对数额较为困难。近年来,各地人民法院试点的小额诉讼标的额多数为一万元以下。法律委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将这一条规定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人民币一万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明确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本报北京4月24日讯 记者陈丽平新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原草案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总的赞成规定公益诉讼制度,同时有些意见希望进一步明确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法律委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将该条中的“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修改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这样规定,既可使公益诉讼在我国适度开展,有利于社会进步,同时也能保障公益诉讼有序进行。

  据介绍,目前,有的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已规定了提出这类诉讼的机关。比如,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破坏海洋环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已经列入了立法工作计划,对哪些消费者保护团体能够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可以在该法修改中统筹考虑。

  明确哪些人可担任诉讼代理人

  本报北京4月24日讯 记者陈丽平新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明确了哪些人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

  实践中,有些个人以诉讼代理人的名义长期包揽诉讼,甚至滥用诉讼。司法部、有的地方人大和专家要求,在民事诉讼法中进一步明确哪些人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

  法律委经同有关方面研究认为,诉讼代理制度既要满足当事人的法律服务要求,也要有利于维护诉讼秩序。建议将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修改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或者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人。

  增加专家出庭参与诉讼的规定

  本报北京4月24日讯 记者陈丽平新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有的地方人大和专家提出,医疗事故、环境污染和知识产权等案件,专业性强,为了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庭审过程中需要专家提供专业意见。

  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增加上述规定。

  当事人拒绝调解的不先行调解

  本报北京4月24日讯 记者陈丽平新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原草案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

  有的常委委员和专家提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强调先行调解是对的,但调解应当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草案这一条规定还不够明确。

  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对这一条作出上述修改。

  明确二审程序开庭审理的条件

  本报北京4月24日讯 记者陈丽平新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第二审程序开庭审理的条件。

  有的地方人大、律师和专家提出,民事诉讼法对第二审民事案件是否必须开庭审理规定得不够清晰,实践中有许多民事案件在第二审程序中未经开庭书面裁判,应当进一步明确第二审程序开庭审理的条件。

  法律委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将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申请再审的时限缩短至六个月

  本报北京4月24日讯 记者陈丽平新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有的地方人大和专家提出,这样规定,一是二年的申请再审期限过长,不利于法律关系的稳定;二是三个月内提出的再审事由过窄,建议适当修改。

  法律委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以及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与仲裁法的有关规定相互衔接

  本报北京4月24日讯 记者陈丽平 新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统一了人民法院对申请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标准。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条件,其中规定有“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仲裁法规定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审查条件,其中规定“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和有的专家、律师提出,人民法院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审查比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审查更为宽泛,不尽合理,应当根据我国仲裁的实际情况,统一审查标准。

  法律委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根据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对民事诉讼法作出相应修改。

责任编辑:陈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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