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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沸沸扬扬的评价活动再度穿帮:近日,“盛世中华”征评活动被指为诈骗活动,多名获奖者没事迹和作品,但获奖者须交纳2800元至3万元不等。目前,警方已介入此事。
近年来漏洞百出的各类评奖活动,可谓如过江之鲫,其中所暴露的问题也越来越多,亟待引起社会各界深刻的反思。
事实上,早在去年,民政部调查组就曾对“共和国脊梁”这一人物评比表彰活动给出了结论,“未经批准、备案,又存在变相收费问题,确属违规。此外,超出了《行政等系统中央单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目录》的范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办理过一批打着各类旗号尤其是“中字头”旗号,以编书、颁奖、培训、担任职务、出国考察、与领导合影为名,让被害人缴纳各种名目的费用的诈骗案件。海淀区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将类似的案件称之为“荣誉型诈骗案件”,并在一份情况分析报告中指出,近年来,不法人员利用他人渴望获得荣誉的心理,以许诺将被害人编入名人名录、颁发荣誉证书等为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诈骗行为日渐增多。
上述报告中进一步分析,“从犯罪方法来看,犯罪嫌疑人大多是成立一个或者多个机构,然后与合法的组织机构(如杂志社、社会团体)签订合作协议(有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同时成立两个机构,相互间进行合作),支付给合法机构一定数量的管理费用,以合法机构为主办方,犯罪嫌疑人公司为承办方的方式进行诈骗”。
此外,海淀区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分析,荣誉型诈骗案件绝大多数是团伙作案。一般由主犯在工商局登记注册成立公司、研究中心、研究院、文化中心等机构,之后招聘员工,员工经培训后开展业务。
上述报告进一步分析认为,犯罪团伙内部分工明确,组织结构为:总经理——业务主管——业务员管理模式,另有财务和后勤人员。因此从形式上看,其有合法的组织机构外衣;从管理模式上,其有较规范的管理体制,不仅让应聘的业务员在最初不容易辨别其真伪,更是让被害人难辨其真假,具有极强的迷惑性。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王敬波认为,当前社会上评奖乱象的根源,与政府部门自身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过多过滥有一定关系。
“在一些地方,上级热衷于给下级颁奖,下级也乐于领奖。从行政机关运作的角度来看,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监督指导的职能,但没有哪条规定是允许颁奖的。评比表彰颁奖愈演愈烈,个别政府部门的风气也因此而变得十分浮夸。随着这股浮夸风的蔓延,社会各界也纷纷效仿,一些包藏着各种利益的颁奖评奖活动也变得十分常见。”王敬波对记者说。
记者了解到,早在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就作出规定:全国性或行业性的各类评比活动(包括对企业的各种评比活动),一律不得向企事业和基层单位及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
此外,《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也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借口评选向获奖者索要钱财,无论是合法团体还是非法团体,都不符合规定。
“我们国家对社会组织的管理正在经历着一个由过去严格管理审批到逐步放开的过程,在一些地方只要有一个指导单位,经过主管单位审批后社团就可以去登记。”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社会组织应该严格按照章程和相关监管规定来履行相应职责,如果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不当行为,都应该由监管部门追责。
去年,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负责人就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有关问题表示,2006年至2009年期间,由中央纪委牵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参与,全国共清查出各种评比达标表彰项目148405个,保留了4218个项目,总撤销率为97.16%。
王敬波认为,由政府部门自己来评价自己本质上意义不大,至于给自己颁奖就更需要谨慎对待了。对于政府部门而言,真正合理而有效的评价主体应该是人民群众。在逐步取消和减少政府部门自我评奖的同时,也应该鼓励来自民间和群众的评比表彰项目,从而能够更加有效地促进依法行政工作。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莘建议,整顿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从长期来看,首先是通过制定标准,规定什么样的奖项可以设立,什么样的不能设立。其次是让审批、许可的程序公开透明,以保证其更加公正、合理。可以通过公众参与讨论的方式,听取公众对某些奖项的意见,以判断其是否为公众所需要。通过公正合理的程序来保证评奖许可具有合理性、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