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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款赃物形态发生变化 同样应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8日 18:3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网络电视台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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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络电视台消息:2012年3月8日16时45分,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将就“刑事诉讼法修改”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中国经济网记者:我想请问,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将债券、股票还有基金等列入了可冻结财产范围是基于哪些考虑?在实际执行中会不会遇到一些问题?谢谢。

  郎胜:这是一个很具体的问题。我们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冻结、查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存款、汇款是有规定的。实际上从追究犯罪的需要出发,对犯罪的一些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都是需要的。这些年来,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随着人民财富的增加,财产已经不是过去所说的就有点存款和汇款了,存款的形态变化了,有的变成了基金份额,有的变成了一些股权,财产发生了形态变化。

  但是在追缴犯罪所得赃款赃物的时候,如果赃款赃物等已经变成了这样一些形态,同样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在固定一些证据的时候,如果这些证据变成了这样一些形态,那么也同样应当查封、扣押、冻结。所以为什么做这样的修改,主要是根据财产形式的变化作出的新规定。至于在执行过程中会不会有什么困难,我想,总的来讲,法律一经公布,我们的司法机关就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去办。但是,法律在执行的过程中总会遇到一些困难,那么遇到了困难怎么办?还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去解决、去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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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制工作委员会
  • 郎胜
  • 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