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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8日 02:3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广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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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广网北京1月17日消息(记者孙莹)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发布并开始施行《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 增加了除公开听证以外的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其他公开审查形式。公开审查受邀人员除了原定的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增加了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以及人民调解员、申诉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人员,意在借助社会力量,更好地解决申诉人的合理诉求,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就该《规定》产生的背景、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倡导的执法理念以及在检察工作中准确理解和适用《规定》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负责人。

  问:制定《规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2000年5月高检院制发《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规定》)以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工作,刑事申诉案件结案率和息诉率得到提高,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也在检察机关和人民群众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增强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但是,近年来,《试行规定》也反映出一些问题和缺陷,比如:公开审查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而当时只对听证会一种形式做了规定,方式过窄;听证程序运作复杂,运行成本高、效率低;公开审查在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息诉罢访方面的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等。为此,高检院在全面总结十余年来检察机关开展公开审查活动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后形成了《规定》稿,经检委会审议通过后正式下发执行。《规定》对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的概念、基本原则、形式、适用范围、参加人员和工作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完善了刑事申诉相关制度。

热词:

  • 规定
  • 刑事申诉
  • 息诉罢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