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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明确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6日 14:5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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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朱香山 通讯员韦磊)记者从广东省检察院日前召开的刑事申诉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省检察机关与省高级法院、省公安厅就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严重后果”的标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范围和发放数额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切实做到应赔尽赔。

  据介绍,由于当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给付前提“造成严重后果”和抚慰金的具体数额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容易导致申请人因没有参考标准而漫天要价,还易致执法随意化。

  为解决这一难题,广东省检察院与省高级法院、省公安厅就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专门召开联席会议,对精神损害“严重后果”的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发生国家赔偿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导致受损害人:死亡、重伤或者残疾;精神疾病或者严重精神障碍;婚姻家庭关系破裂或者引致家庭成员严重伤害;失去重要(就业等)机会或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亏损而产生重大精神损害等。其中还规定了三种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受损害人非正常死亡;因超期羁押造成重大人身损害;因刑讯等造成伤残或者精神失常。

  联席会议还明确了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规定应当以丧失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为主要依据,结合其他损害或者损失的情况综合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从1000元到30万元不等。

  据悉,广东省检察机关还在佛山、东莞等地试点开通了该省检察机关首条国家赔偿绿色通道,检察机关在向被不起诉人送达《不起诉决定书》的同时,还送达《申请国家赔偿权利告知书》,并由刑事申诉部门及时处理申请人赔偿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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