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新闻台 > 中国图文 >

广东首次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防同案不同罚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21日 16:3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羊城晚报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顶 踩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锘�

更多 今日话题

锘�

更多 24小时排行榜

锘�

春鸣画

  广东首次立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明年1月1日起实施

  行政处罚不能再“随意发挥”

  羊城晚报讯 记者黄丽娜报道:广东的众多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都有行政处罚权,在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到底是对违法主体“从轻发落”还是“从严执法”一直没有一个相对明晰的统一规定和指引。近日,广东省政府公布了《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广东第一次对行政处罚到底应该如何自由裁量进行立法。

  记者注意到,《规定》对行政执法主体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一一给出了明晰的指引和说明,使行政机关的处罚不能再“随意发挥”,也在很大程度上杜绝了“同案不同罚”的出现。

  《规定》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并且明确要求,有关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规定》施行后6个月内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亮点1】避免:“同案不同罚”

  《规定》强调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为了杜绝“同案不同罚”的情况,《规定》同时强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亮点2】不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为了限制行政执法主体对自由裁量的“随意发挥”,《规定》还“硬性”规定了以下行为不予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同时,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也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亮点3】轻罚: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为了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规定》列明以下行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亮点4】重罚:扰乱公共秩序

  在免罚、从轻处罚的同时,《规定》也一一列出了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况: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邢斯馨

热词:

  • 规定
  • 自由裁量权
  • 随意发挥
  • 从轻发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