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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前一年度生产经营正常且有盈利的,补助30%
● 改革前一年度已停产或经营亏损的,补助50%
本报北京9月5日电 (记者李丽辉)为切实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财政部发出通知,中央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进行改革时,在按规定对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后,净资产仍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中央企业和中央财政给予专项补助。其中:对改革前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且有盈利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30%;对改革前一年度已停产或经营亏损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