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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判“入户零盗窃”案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13日 06:1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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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6月12日电 (记者白龙)近日,依据《刑法修正案(八)》新规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连续宣判两例“入户零盗窃”案件,两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罚金1000元。据悉,上述两案为全国首判。

  5月2日13时许,丰某进入朝阳区芍药居北里315楼地下室一房间实施盗窃时,被当场抓获。5月12日12时30分许,王某进入朝阳区将台乡大陈各庄130号院一出租房实施盗窃时,被当场抓获。

  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原盗窃罪的处罚条款修改为:“……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直接将“入户盗窃”行为规定为盗窃罪的一种情形定罪处罚,无论是否盗窃到财物,均构成盗窃罪。

责任编辑:韩凌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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