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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首例"扒窃入刑"案当事人被判拘役4个月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11日 16:0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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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西安6月11日电(记者梁娟)西安51岁男子李建在公交车上扒窃乘客手机,日前被莲湖区人民法院判以拘役4个月,罚款1000元的处罚。这是西安市《刑法修正案(八)》后因"扒窃入刑"的第一人。

  5月23日上午11时许,犯罪嫌疑人李建在莲湖区劳动路蹿上了一辆公共车,当车行至土门时,李建扒窃乘客韩某背包内LG牌手机一个(价值人民币750元),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5月26日,莲湖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李建以涉嫌盗窃罪予以批准逮捕。

  据主审法官谢玲介绍,李建盗窃一案,是《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入刑后西安第一案。由于暂时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也没有先例可循,法院在量刑和判决上,坚持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希望判决的第一例扒窃入刑案,能够对不法分子起到震慑和教育作用。"

  西安市公安局治安局公交分局法制科荆警官认为,以前对现场抓获的扒窃嫌疑人,只能采取行政拘留或是说服教育,抓了放、放了抓,扒窃的犯罪成本很低。扒窃入刑后,犯罪成本翻了几番,而且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性质完全不同,增大了警方对扒窃犯罪的打击力度。

  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焦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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